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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征求《达州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2020-10-20 16:07:00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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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四川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推广应用科技创新券实施意见》(川科基〔2020〕2号)要求,加快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激发全市创新主体的创新活力和积极性,我局起草了《达州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相关单位及个人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0年11月19日前以书面形式反馈至市科技情报研究所。

附件:达州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达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0年10月20日


联系人:迟淼(0818)2374297;183519537@qq.com


     附件:

达州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推广应用科技创新券实施意见》(川科基〔2020〕2号)和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意见》(达市府发〔2015〕27号)的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激发全市创新主体的创新活力和积极性,完善科技创新服务体系,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是指由达州市科学技术局面向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团队和创业者(以下简称“创新主体”)无偿发放,用于创新主体研发投入补助以及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服务并抵扣一定比例服务费用的记录凭证。

第三条  创新券制度与实施产业政策、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和促进社会研发投入快速增长相结合。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广泛引导、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创新券经费来源包括市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和省科技财政补助资金。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达州市科学技术局是创新券的统筹管理部门,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决策指导、监督管理,研究确定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事项。达州市科技情报所协助科技局抓好创新券工作,承担创新券的申请受理、资格审查、发放兑付等具体管理工作,其管理服务费为每年预算总金额的10%。


第三章  支持对象及范围


 第六条  支持对象

(一)创新券支持对象是达州市区域内工商登记注册的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瞪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已认定的企业)、以及在市级以上众创空间、创新创业基地、星创天地等孵化载体注册的创新团队和创业者。

(二)支持对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符合国家政策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知识产权明晰,资产状况较优,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记录良好。

(三)支持对象具有自主研发经费投入和从事研发活动的能力,且上一年度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和严重环境违法事故。

(四)与提供技术服务单位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

 第七条  服务机构要求

(一)科技服务机构是指具备条件和能力、可提供指定科技服务的机构,包括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平台。

(二)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健全的管理制度、固定的服务经营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且具有从事科技服务一年以上的业务基础,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并在四川省科技创新券管理服务平台备案。

(三)原则上优先支持达州市域内的服务机构。

第八条  科技服务支持范围

(一)检验检测认证服务方面

检验检测分析服务(检验、检测、标准、计量等检测服务,产品配方改进、工艺分析、产品研发过程中的检测服务)、技术类资质认证服务(各类产品/新技术认证及认证测试)等。

(二)研究开发(投入)服务方面

主要包括企业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发展的R&D投入服务,研发设计服务、委托研发服务、基础应用研究以及新产品研发、新技术委托开发、技术解决方案、中试和技术熟化集成服务以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等。

(三)科研设施共享服务方面

主要包括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与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析测试中心等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的共享服务等。

第九条  下列服务不予支持:

(一)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服务。

(二)与自身研发和科技创新无关的服务。

(三)质量管理体系等认证、商标申请以及专利代理、转让、买卖服务。

(四)一般性的市场数据分析和商务法律咨询服务。

(五)工程项目等非研发类项目可行性报告、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申报咨询服务等。

(六)在承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无特定理由逾期未结题(申请验收)、存在弄虚作假、不履行科技计划合同以及未按要求配合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开展项目检查、评估情况之一的。


第四章  标准及申兑


第十条  发放形式及标准

(一)科技创新券采用纸面(券)形式,以后补助方式发放,并实行实名申请及登记备案制,不得转让、买卖、赠送,申领创新券而当年未使用的自动失效,需间隔一年后方可再次申领。

(二)创新券每年申请1次,年度兑付期内兑付次数不限,兑付比例不超过单项服务合同总金额的60%,兑付额度上限分别为企业5万元、创新团队3万元、创业者2万元;研发投入补助标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创新券每年发放总额度根据当年度市财政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预算进行安排。

第十一条  创新券的申请、审核及兑付

(一)达州市科学技术局发布科技创新券申请及兑付通知,企业根据创新券支持范围及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向达州市科技情报研究所提交《达州市科技创新券申请及兑付审批表》及相关附件证明材料。

(二)达州市科技情报研究所对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资格审查,并根据服务合同确定兑现的金额,审核无误后,提交达州市科学技术局复核、公示,各县区申报主体需经主管部门审核上报。公示无异议后,经达州市科学技术局、达州市财政局报请市政府审批同意后按程序兑付款项。

第十二条  企业申请兑付创新券应提交的材料

(一)《达州市科技创新券申请及兑付审批表》;

(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三)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四)企业上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五)科技服务合同(协议)或服务成果的复印件;

(六)与服务合同(协议)或服务成果相对应的税务发票及转帐凭证复印件;

(七)研发投入活动统计607-1,607-2表;

(八)其他与科技创新活动有关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以上材料复印件均须加盖单位公章。(注:申请研发投入补助的可不提供第五、六项材料,其它申请需提供除第七项外的所有材料)

第十三条  兑付要求

创新券按申请先后顺序登记、办理、兑付。超出当年创新券财政预算金额的已受理申请,顺延到下年兑付。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依据国家、省、市科技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创新券支持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开展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对创新券实施管理提出调整意见。

第十五条  对在创新券申请和兑付过程中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并追回财政资金,五年内不再给予各级财政科技项目资金支持。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达州市科学技术局、达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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