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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科技创新奖励办法
2020-09-30 16:14:23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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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精神,奖励在我市科技创新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充分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达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达州市人民政府设立达州市科技创新奖。达州市科技创新奖包括达州市科技创新杰出贡献奖和达州市科技创新成果奖。市科技创新杰出贡献奖每两年评选一次,市科技创新成果奖每年评选一次。

第三条 达州市科技创新奖的提名、评审、授予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 达州市科技创新奖励办公室设在达州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达州市科技创新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市科技创新奖励办公室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技创新奖的评审工作,监督委员会全程监督科技创新奖励活动。

第五条 鼓励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技创新奖。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技创新奖,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社会力量设立科技创新奖,应当建立科学、民主、客观、公正的评审与授奖制度。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达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自然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应用活动的个人或组织。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 达州市科技创新杰出贡献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达州市科学技术创新中取得重大科研成就、重大学术成果,并得到业内同行高度认可的;

(二)在促进工业、农业和社会事业科技创新、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方面作出重大贡献,创造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的。

(三)授予科技创新杰出贡献奖的科学技术工作者需在达州工作两年及以上且须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

第八条 达州市科技创新成果奖授予下列个人和组织:

(一)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有较高学术价值的;

(二)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有重大技术创新或发明创造的;

(三)在加速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项目等方面,获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授予科技创新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应在达州工作两年及以上和注册满两年的,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

1.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

2.科技成果转化近三年累计产值不低于5000万元或近一年产值达到2000万元的。

第九条 市科技创新杰出贡献奖不分等级,每届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且可以空缺。市科技创新成果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原则上每年奖励总数不超过30项,其中一等奖每届授予项目不超过5项,二等奖每届授予项目不超过10项。

 

第三章 提名、评审、授予和监督

第十条 达州市科技创新奖实行提名制度,由下列单位提名: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高新区管委会;

(二)市级有关部门;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驻达部队及预备役师(团);

(四)中央、四川省驻达单位;

(五)经达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备案的市级学会。

第十一条 提名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方面的科学技术专家的评价结论给出提名意见,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在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等工作中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科技创新奖励办公室负责提名材料的受理工作,并对提名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提交评审。

第十三条 市科技创新奖评审规则和评审标准由市科技创新奖励办公室制定。

第十四条 市评审委员会对已受理的提名人选和项目,按照市科技创新奖评审规则进行评审,并提出拟授奖人选和项目及奖励等级建议。市监督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则对评审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经市评审委员会初评出的拟授奖人选和项目及奖励等级,市科技创新奖励办公室在全市范围内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征求异议,异议期为30天。

第十六条 对征得的异议,由市科技创新奖励办公室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市评审委员会审议。

第十七条 经审议之后,市评审委员会再次提出拟授奖人选和项目及奖励等级建议,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市科技创新奖由市人民政府授奖,并颁发奖励证书及奖金。

第十九条 市科技创新杰出贡献奖获奖者和市科技创新成果奖获奖项目的完成人员,其事迹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评聘专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科技创新奖励监督委员会充分行使监督职责,明确提名者、被提名者、评审专家、组织者等各奖励活动主体应遵守的评审纪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科技创新奖的,由市科技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收回证书,追回奖金,纳入科研诚信记录。

第二十二条 提名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科技创新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三条 社会力量设立科技创新奖,向获奖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调查核实后,督促设奖机构予以清退并按国家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评审专家存在违反学术道德和评审纪律等行为的,立即终止评审工作,取消评审资格,纳入科研诚信记录,并建议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 参与市科技创新奖评审组织工作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XXX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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