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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关于做好全社会加大研发投入工作的七条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2020-10-26 16:31:00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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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教科局,高新区科经局: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全市科技创新能力,促进全社会加大研发(R&D)投入力度和开展研发活动的积极性,我局会同相关部门起草了《关于做好全社会加大研发投入工作的七条措施(征求意见稿)》,现再次提请贵单位研究提出意见(无意见也请书面反馈),于20201029日前书面(PDF附电子文档)反馈市科技局资源配置与管理科。

附件:关于做好全社会加大研发投入工作的七条措施(再次征求意见稿)

 

 

达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01026

联系人:何亮(08182375897359732128@qq.com


附件:

 

关于做好全社会加大研发投入工作

七条措施

(再次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R&D(研究与试验发展,以下简称研发)经费投入是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战略性投入,R&D经费投入总量和投入强度直接关系到地区自主创新发展的水平和能力。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全市科技创新能力,促进全社会加大研发R&D投入力度和开展研发活动的积极性,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大财政投入

改进科技经费财政支持方式,把全社会投入和创新绩效作为财政经费支持的重要考核指标。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科研的财政投入力度,确保逐年投入只增不减。对财政科技投入增长幅度超过本级财政支出增长幅度的县(市、区)按实际到位资金的5%进行奖励奖励资金从达州“产业资金池”列支(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

鼓励企业加大投入

各级各部门要积极推动支持更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鼓励规模以上企业加大R&D投入。鼓励科技型企业涉足资本市场,多渠道吸引社会资本加大R&D投入力度。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超过5%的高新技术企业超过2%的普通企业,申报科技、产业发展等各类专项资金项目。对新备案的瞪羚企业以定向组织科技项目形式给予一次性50万元资金支持对研发投入持续增长(核算年度较上年度有增量)的企业给予后补助,市科局会同市统计局、市税局等有关部门,申报补贴的企业年度R&D投入进行核定,核定数的0.5%予以财政科技资金后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精确到千元),补助资金从市财政预算的科技资金中解决。企业不能同时享受省级财政和市级财政两级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税

支持企业设立研发机构

鼓励支持企业建立实验室、技术中心、研究院等研发机构,强化国家级、省级、市级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以及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备案)工作,促进企业以研发机构为载体开展R&D活动。鼓励国有企业建立开放式创新创业平台,实现国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全覆盖。(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国资委)

四、提高有研发活动企业数量

大力组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备案,重点认定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和培育一批技术水平高、创新能力强、成长潜力大的科技型企业;积极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引进和培养创新团队和科技型企业家,申报和承担国家、市有关重大科技项目重点培育一批科技创新龙头、骨干企业。(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局)

五、激发企业创新积极性

开展多维度、多渠道的宣传,加强政策辅导,指导企业全面提升内部财务管理水平、研发项目管理水平及研发费用归集能力,确保企业充分享受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技术转让税收优惠、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优惠政策(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除外)。(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科技局)

强化研发投入统计

加大对相关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科技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力度,指导和督促企事业单位做好研发会计科目和辅助账等基础性工作,提高研发投入统计工作质量,确保市域内研发投入应统尽统。建立动态监测机制,对拥有国家级、省级、市级实验室、技术中心、研究院等研发机构的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作为重点督导对象,重点追踪企业开展R&D活动情况,引导企业履行统计义务,确保所报数据及时准确完整;将企业R&D投入及投入强度等指标纳入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评定评价考核体系;将企业是否遵守《统计法》和完成R&D各项统计情况作为给予各种扶持、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对虚报、瞒报企业给予相应处罚。强化相关企事业单位的研发投入统计工作,对全社会研发投入统计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人员给予表扬。(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市教育局、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国资委)

建立协同工作机制

县(市、区,含高新区)研发经费投入强度纳入年度政务目标,严格逗硬考核各县(市、区)经信、科技、统计、税务等相关部门要建立密切联系、协同工作机制,实现信息、数据共享,共同制定促进企业积极开展研发活动、履行统计义务等工作计划和措施。(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科技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统计局、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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