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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征求《达州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的公告
2019-11-04 10:47:00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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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局起草了《达州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请于2019年12月5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我局,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发布实施。

附件:《达州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

达州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达州市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推动我市科技创新体系和科研平台建设,提高科技创新水平和持续创新能力,根据《四川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川科基〔2018〕2号),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重点实验室是我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省重点实验室的后备力量和有益补充,是我市开展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进行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的重要基地,是实现前瞻性基础研究、引领性原创成果重大突破和推动产学研相结合等科技创新活动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具有较强研究开发能力和技术辐射能力的企业建设。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类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科技领域和方向,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推动知识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企业类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面向社会和行业未来发展需求,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竞争前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牵头或参与制定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引领和带动科技进步。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作为独立的科研实体,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鼓励和支持产学研联合,发挥资源互补优势,合作共建重点实验室,促进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发展。

第五条  统筹市级财政科技资金,支持重点实验室建设、开放运行和自主创新研究。财政经费实行后补助,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市内各级各类科技计划、人才计划等项目优先委托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承担。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达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市重点实验室的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贯彻国家、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定达州市重点实验室的总体发展规划和计划;负责市重点实验室的认定、重组、合并和撤销,支持和指导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市重点实验室的考核和评估等。
    第七条  依托单位是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具体负责实验室的建设与日常运行,提供相应的人员、经费、设施、政策等重点实验室建设保障,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中的困难和问题。

2.负责聘任市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学术委员会委员,并报市科技局备案,协调解决市重点实验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3.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重点实验室名称、研究方向、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方面的重大调整意见,并报市科技局备案。

4.配合市科技局做好市重点实验室的考核、评估和检查等工作。

第三章  建    设

 

第八条  市重点实验室根据规划和布局,围绕全市“6+3”产业重点领域和发展方向,有计划、有重点地择优遴选建设,保持适度建设规模。

第九条  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一般为已运行1年以上的实验室。 
    2.具有相对集中的研究方向和较强的研究实力。从事本领域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研究方向清晰,特色优势明显,创新发展战略明确,研究实力和水平在本领域或本行业处于领跑全市、省内前列。

3.具有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科技研发队伍。围绕研究方向有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相应的研究团队,固定科研人员不少于8人,具备承担市级及以上重大科研项目和广泛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的能力。

4.研究团队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水平科技成果。从事所在方向研究3年以上,承担过市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拥有相应发明专利或自主创新成果,发表过高水平科技论文,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实施效果突出。

5.具有科学规范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模式,具备一定规模、相对独立和集中的科研实验场所和良好的仪器装备等基础设施条件,仪器设备价值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科研场地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健全,运行机制合理,能够对外开放并发挥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

6.依托单位能保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经费和运行经费,为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

依托企业组建市重点实验室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达州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原则上须是高新技术企业或者建有专门研发机构的大型企业(集团)。

2.依托单位上年度主营收入超过3000万元,近2年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的比例不低于3%,能保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经费。

第十条  市重点实验室的设立程序:
1.市科技局结合全市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需要,不定期组织市重点实验室认定,发布申报指南,指导实验室申报和建设。

2.依托单位根据申报指南要求,认真填写《达州市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经属地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择优向市科技局推荐,市级企业可直接向市科技局申报,其中合作共建重点实验室应签署合作共建协议,明确各方职责和义务。
3.市科技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开展实地调研,通过后,组织5名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评审,结合实地调研和评审成绩择优立项,下达重点实验室建设通知。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重点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须是本领域高水平有影响的学术或技术带头人,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较强的组织管理与团结协作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2届,每年在重点实验室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8个月;主要负责重点实验室的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应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术指导机构,职责是审议重点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重大学术活动、开放研究课题等事项。学术委员会一般由具备副高级职称的高水平专家组成,人数一般由5—7人组成,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二,同一位专家一般不得同时担任3个以上重点实验室的学术委员。学术委员会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任期5年,可连续担任。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其中管理人员中应设一名专职管理岗位,协助重点实验室主任处理日常运行管理等相关事宜;流动人员包括客座研究人员、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在读研究生、临时聘用人员等。

第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应建立健全内部规章管理制度,加强运行管理。应重视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应积极营造宽松民主、潜心研究、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科研环境,开展经常性、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应根据研究方向,积极争取承担国家、省、市级前沿技术研究、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项目。应建立人才培养和研究队伍建设机制,通过各种方式加大人才特别是中青年优秀人才的培养力度,稳定高水平研究队伍。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应围绕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设立自主研究课题或开放课题,组织团队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自主选题研究要注重支持青年科技人员,鼓励实验技术方法的创新研究。

第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产学研合作和协同创新,积极构建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协调发展的机制,充分发挥在学科领域及行业科技进步中的引领带动作用。

第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重点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国、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应建立开放机制,加大开放力度,积极开展国内外科技合作和交流,并通过设置开放课题等方式,吸引高水平研究人员来重点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为社会提供仪器设备共享服务。

第二十条  重点实验室应重视科学普及,向社会公众特别是学生开放,每年集中开放时间不少于7天(涉密内容须按要求进行脱密处理)。其中企业重点实验室要面向科研、教学单位开放。

第二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和重组的,必须做好变更前的调研论证工作,并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报市科技局备案。如依托单位出现股份制改革、企业兼并等法人主体或所有制结构等重大情况变更,需重新立项。

第五章  考    核

 

第二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定期考核制度。重点实验室应将上年度绩效考核报告及当年工作计划,经依托单位和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备案。市科技局组织有关专家和管理人员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每2年进行一次考核,根据提交的年度绩效考核报告及日常工作完成情况对重点实验室进行考核,并结合现场检查情况,确定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连续2次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不再列入重点实验室序列。

第二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激励机制。市科技局在官网面向社会公布重点实验室考核结果。根据考核结果确定专项经费后补助支持计划,专项经费主要用于资助由重点实验室直接使用、与重点实验室任务直接相关的日常运行维护、仪器设备对外开放共享、开放课题、学术交流合作、自主选题研究等。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重点实验室,优先推荐申报省级重点实验室。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达州市重点实验室”。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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