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市科知﹝2016﹞97号
各县(市、区)教科局,经开区经发局,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有关单位:
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和经济紧密结合,健全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整合产学研资源,推动功能定位明确、运行机制灵活的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发展,达州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制定了《达州市产业技术研究院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各地各单位贯彻执行。
附件:达州市产业技术研究院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
达州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
2016年8月15日
达州市产业技术研究院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科技和经济紧密结合,整合产学研资源,推动功能定位明确、运行机制灵活的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产业技术研究院是为适应我市产业技术创新需求,产学研多方共投共建,集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企业孵化、技术服务、人才培养交流于一体的新型产学研用协同创新转化与服务组织。
第三条 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的主要任务是:
(一)围绕地区产业发展战略,立足企业,服务行业,开展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创新,提升地方产业核心竞争力;
(二)充分发挥市场引导作用,促进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与产业化;
(三)依托产业技术研究院的创新要素和创新资源,助推创新型企业成长孵化,孕育、培养创新型企业;
(四)依托产业技术研究院的资源优势、技术优势、人才优势,面向全行业开展公共技术服务;
(五)建立人才培养基地,培养、凝聚行业优秀人才,构建技术服务团队,进行全方位、多样化的国际国内合作;
(六)开展体制机制创新,探索产、学、研互动的新模式和新业态,形成研发和产业紧密联系、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
第四条 产业技术研究院认定按照自主申请、评估论证、审批认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章 申请
第五条 申请认定市级产业技术研究院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由我市行业龙头企业、基础条件较好的科研院所或高校联合牵头组建,共建单位一般不少于3家;
(二)具有明确的研究开发方向,符合国家、省、市的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从事产业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研发及其成果转化、产业化等工作;
(三)具备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良好的经济效益,有较强的科技投入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四)具有较强的行业技术辐射带动作用,能有效服务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提升行业整体技术水平。
第六条 申请认定的市级产业技术研究院应提供以下材料,申请单位应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一)《达州市产业技术研究院认定申请表》;
(二)《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报告》;
(三)产业技术研究院章程和管理制度;
(四)其他相关材料。包括:取得的科研成果、固定的科研场所、已有设施设备、承担国家(省、市)级科研项目、技术(服务)合同等证明材料。
第七条 申请认定的产业技术研究院,由所在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核和推荐。市级单位由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直接组织、审核。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作为市级产业技术研究院认定申请的受理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形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由受理单位退回申请单位进行修改完善,修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统筹规划,按照“成熟一个,认定一个”的原则,对申请的市级产业技术研究院进行认定。认定采取会议评审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 通过形式审查的产业技术研究院,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组进行实地考察,并出具考察意见。
第十一条 通过现场考察的产业技术研究院,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组织有关技术、经济、管理和财务专家进行会议评审。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根据考察意见和专家评审意见对符合条件的产业技术研究院予以认定,加挂“达州XX产业技术研究院”牌匾。
第四章 管理与责任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对市级产业技术研究院进行宏观业务指导;产业技术研究院所在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其运营和发展进行指导、监督。
第十四条 市级产业技术研究院牵头联建单位应组织建立健全产业技术研究院内部管理体制和长效运行机制,以利于实现规范管理和可持续发展。
第十五条 产业技术研究院为独立法人的,独立承担经济、民事等责任;产业技术研究院为非独立法人的,由其依托的法人单位承担经济、民事等责任。
第十六条 产业技术研究院获得的财政科技经费,必须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或挤占。
第五章 退出机制
第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对认定的市级产业技术研究院定期进行绩效评价,按照评价结果排序,实行末位淘汰。
第十八条 参加绩效评价的市级产业技术研究院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绩效报告;
(二)承担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及其他项目的执行情况、经费预算及决算报告;
(三)其它有关材料。
第十九条 市级产业技术研究院更名、合并、撤销,经所在市(州)科技主管部门同意,报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两年。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