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科技局、达州高新区产业局、达州东部经开区社事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中试研发平台建设,打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通道,科技局研究制定了《达州市中试研发平台建设运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达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4月2日
达州市中试研发平台建设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科研成果从样品到产品再到商品的转化,打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通道,加快推进中试研发平台建设,依据《四川省科技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中试研发平台建设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川科政〔2023〕6号)、《达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的通知》(达市府发〔2022〕1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试研发平台是指具备固定场地、技术设备条件、中试服务能力,围绕前沿产品创制、概念产品试制、产学研联合攻关等中试需求,为科技成果进行概念验证、中间试验(包括工艺流程优化、工程样机开发、中小批量试制生产、样品试验检测等)的科研开发实体。
第三条 中试研发平台建设坚持“聚焦产业、择优布局、分类管理、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的原则。强化资源集成利用和开放共享,大力促进科技成果中试研发,提升科技成果转化实效,促进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
第四条 达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牵头负责达州市中试研发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的命名、业务指导和考核评估工作,负责做好支持资金预算,并根据挂牌运行和考核评估等情况给予资金支持。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市、区)科技局、市直园区科技管理部门为平台的推荐单位,负责落实推荐责任和属地(行业)管理责任。
第二章 申报与命名
第五条 申报达州市中试研发平台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主体必须是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注册地、主要办公场所、科研场所和中试基地均在达州,具备较强的资金实力和技术实力。
(二)拥有承担行业概念验证、中间试验任务必需的通用计量、检测仪器等专用设备以及场地、配套设施。有必需的安全、环保设施设备及制度条件。
(三)能发挥现有中试设备及设施的作用,面向社会实行开放服务,接受行业内企业和科研单位概念验证、中间试验等任务,并提供技术咨询等服务。能够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要求,严格规范服务行为。
(四)有提供中试服务相适应的人才队伍,应具有行业科研人员、企业管理人才、技术工程师等多元人才支撑体系,对相关领域中试研发工作熟悉,能组织制定科学合理的中试研发方案和规程,并认真执行。
(五)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建有对外服务的激励机制,有明晰的对外服务承接程序和合理的收费标准。
(六)自申报截止日期前三年内,未发生安全、环保、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规违法及失信行为。
第六条 命名程序
(一)组织申报。市科技局适时印发达州市中试研发平台建设申报通知,具备条件的单位按要求申报,经推荐单位审核同意后推荐报送至市科技局。
(二)评审核查。市科技局组织技术、产业、管理、财务等领域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围绕基础条件、服务能力、中试案例、队伍建设、运行管理等方面,对申报单位进行复核审查、专家论证、现场考察、综合评审,择优提出达州市中试研发平台命名建议名单。
(三)命名授牌。市科技局按程序对达州市中试研发平台命名建议名单进行审议后,面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市科技局下文批复命名并授牌。
第七条 申报达州市中试研发平台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达州市中试研发平台申报书。
(二)达州市中试研发平台自评报告。
(三)联合单位的合作协议复印件(仅联合申报单位提供此材料)。
(四)平台依托单位营业执照、管理制度、场所条件、设备清单及人才队伍等证明材料。
(五)自申报截止日期前三年财务报表。
(六)其他证明材料。
第八条 达州市中试研发平台统一命名为:达州市XXX(行业领域)中试研发平台。
第三章 考核与评估
第九条 年度绩效自评。平台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绩效自评报告及当年工作计划,经申报单位和推荐单位审核后报送至市科技局。
第十条 周期考核评估。在年度绩效自评的基础上,原则上实行三年一个周期的评估,市科技局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评估周期内平台的基础条件建设、行业服务能力、概念验证、经费使用和中试研发情况、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情况等整体建设运行状况进行考核评估。
第十一条 考核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对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依托单位须针对问题进行整改,1年后进行复评,复评后仍不合格的,不再列入达州市中试研发平台序列。无故不参加考核和评估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不合格”处理。
第十二条 平台实行激励机制。对新纳入市级中试研发平台序列的和周期评估结果为“优秀”的,给予后补助支持。科技、财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在人才、项目、平台等方面加强统筹支持,平台所在属地在要素保障上给予配套支持。
第十三条 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达州市中试研发平台命名资格。
(一)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
(二)管理和运行不规范,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周期评估结果为“不合格”,且在1年后复评仍不合格的。
(四)不按要求报送相关情况,影响管理工作正常开展的。
(五)宣布解散的。
(六)其他需要取消的情况。
因第(一)(二)(四)项所列原因被撤销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四章 运行与保障
第十四条 平台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平台主任负责制,平台主任由依托单位公开招聘或择优选拔。
第十五条 平台应建立开放机制,加大开放力度,为行业内各类创新主体提供中试研发服务,提升行业科技成果转化效能。
第十六条 平台应严格按照制定的规范、流程、标准开展中试活动,完善运行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平台应建立由同行专家、应用专家、企业家等组成的专家团队,为概念验证、中试研发技术路线和工艺流程确定、形成中试结论等中试活动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八条 平台应以学术活动和专题交流等多种形式,促进与高校院所和企业的交流。
第十九条 平台应根据有关规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在平台开展工作完成的成果,根据事先约定合理界定权属,并鼓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 月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