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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2026-02-03 16:58:35 来源: 作者:平台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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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动四川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进一步提升科技资源使用效率,服务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号)、《四川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川科政〔20251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大型科研仪器(以下简称仪器)是指由各级财政资金或国有资本购置的用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及其他科技活动的单台(套)价值在2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

对于单台(套)价值在20万元以下和非财政资金、非国有资本购入的仪器,可采取自愿、择优的方式,纳入四川省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四川省大仪共享平台),为社会提供开放共享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管理单位是指达州市行政区域内拥有或受委托管理仪器的法人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开放共享是指管理单位将仪器向社会开放,由其他单位、个人(以下统称用户)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行为。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四川省大仪共享平台是四川省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之一,遵从四川省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相关政策法规。具体指通过集中整合全省科研设施与仪器资源,凝聚高水平服务团队,为用户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提供资源共享和技术服务,并促进与国家科研设施与仪器网络管理平台及其他各类设施仪器开放共享平台对接的系统。

第六条  仪器原则上都应当对社会开放共享,为其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研发组织以及个人等社会用户提供服务,尤其要为创新创业、中小微企业发展提供支撑保障。涉及安全保密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免税进口仪器设备对外开放共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国资委等有关部门建立仪器信息互通机制,市科技局负责统筹,其他部门(单位)配合做好仪器资源调查、绩效评价、宣传推广等工作。管理单位拟使用市级及以下财政资金,新购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需提请负责审核批复仪器设备购置事项预算的部门或单位,负责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利用四川省大仪共享平台中仪器设备数据和相关信息开展查重,并将查重结果作为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事项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市科技局牵头负责全市仪器开放共享的宏观管理和综合协调,主要职责是:

(一)协调、推动和监督仪器开放共享工作;

(二)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全市仪器开放共享发展规划、政策措施、标准规范;

(三)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考核评价制度,组织开展全市仪器开放共享的评价考核工作。

第九条  市财政局协同推动全市仪器开放共享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市科技局、市国资委等有关部门开展全市仪器开放共享的评价考核工作;

(二)依据评价考核结果,对全市仪器开放效果好、用户评价高的管理单位给予奖补;

(三)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评价考核结果,推动仪器优化配置。

第十条  市国资委负责推动市属国有企业仪器开放共享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指导市属国有企业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

(二)配合市科技局开展全市仪器开放共享的评价考核工作。

第十一条  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等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市直园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是管辖本行业领域或本区域仪器开放共享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省、市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的规划、政策,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二)监督指导本行业或区域内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协助做好年度评价考核工作;

(三)依据评价考核结果,推动本行业或区域内仪器优化配置。

第十二条  管理单位是仪器开放共享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省、市仪器开放共享的有关政策要求,制定本单位开放共享相关制度,推动本单位的仪器在四川省大仪共享平台录入并向社会开放共享;

(二)确定专人或团队负责本单位川省大仪共享平台运维,建立完善仪器运行和开放共享情况记录,按要求及时向四川省大仪共享平台报送开放共享数据信息;

(三)建立健全本单位仪器开放共享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四)加强科研仪器购置统筹和集中集约化管理,加强实验技术人才队伍建设;

(五)配合市科技局等相关部门做好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工作,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开放共享与对外服务

第十三条  相关部门和管理单位要将仪器向社会开放纳入日常管理工作,建立相应的开放、运行、维护、使用管理制度,加强专业化技术团队建设,保障开放共享取得实效。

第十四条  管理单位应把仪器纳入四川省大仪共享平台统一管理,公布科研设施与仪器目录、开放共享管理制度、服务方式、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收费标准等信息,对用户需求提供对接服务。积极利用仪器向公众开展科学普及服务。

第十五条  管理单位应在新购仪器完成安装、调试验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仪器名称、规格、功能等信息按照统一标准及要求录入四川省大仪共享平台,报送前需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对于不纳入四川省大仪共享平台的仪器应有正当理由,并由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十六条 管理单位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应当遵循行业规定与用户签订合同,约定服务内容、知识产权归属、保密要求、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事项。

第十七条  管理单位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可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收取费用,开放服务收费标准应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行政事业单位相关收入按本级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管理单位对外提供开放共享服务收取的服务收入可作为单位核定绩效工资的经费来源,在内部分配时对实验技术人员及辅助管理人员给予适当倾斜。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管理单位要建立完善的仪器运行和开放情况记录,每年向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科技局报送一次,由市科技局统一报送四川省大仪共享平台。

第二十条  管理单位应建立高水平专业化的实验技术队伍,对从事仪器开放共享的技术人员强化实践能力评价,在职称晋升、薪酬待遇、业务培训等方面实行富有激励性的政策措施。

第二十一条  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机制,保护仪器用户身份信息及在使用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和科学数据。

用户独立开展科学实验形成的知识产权由用户自主拥有;用户与管理单位联合开展科学实验形成的知识产权,双方应事先约定知识产权归属或比例。

用户使用仪器形成的著作、论文等发表时,应明确标注利用仪器情况。

第二十二条 鼓励管理单位充分利用四川省大仪共享平台,为川渝双城经济圈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并将这一指标纳入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评价考核评分指标体系中,推动川渝科技创新深度融合。由市科技局会同市经合外事局联合考核。

 

第四章  绩效考核与结果应用

第二十三条  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管理单位在组织管理、运行使用和共享服务成效等方面进行年度绩效考核,并向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应作为仪器新购、更新和优化配置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优秀等次最高不超过参评单位数量的20%。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管理单位,将在科技项目、创新平台、人才奖励等方面给予申报指标倾斜和奖补。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管理单位,公开通报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市财政局及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视情节采取在后续购置仪器设备等方面予以约束。

第二十五条  对于由各级财政资金或国有资本投入建设和购置的单台(套)价值在2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管理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科学技术资源共享使用义务的,由市科技局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示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如实上报数据的管理单位,公开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取消相应考核结果,纳入科研诚信记录。

 

第五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6126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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