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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达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6-01-04 11:06:28 来源: 作者:平台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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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市直园区科技管理部门

为规范和加强达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管理,达州市科技局研究制定了《达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达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614

 

达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载体。为加强对达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组建与运行的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工程化研究开发、转化科技成果方面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中心建设旨在以促进我市产业科技创新为目标,加强工程化研发平台建设,开展工程技术研究、试验和成套技术服务,开发产业发展中的共性、关键技术,持续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装备和产品,促进成果转化和技术辐射,带动相关行业的技术提升和科技进步,增强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第三条 工程中心依托我市有关行业领域中技术研发实力较强的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建成开放、流动、合作、竞争的具有工程技术开发能力的技术创新平台。

第四条  市工程中心坚持围绕产业、择优布局、分类管理、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的原则。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建市工程中心,实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创新资源与产业需求的有效对接,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

 

第二章    

第五条  达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市工程中心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市工程中心各项政策制度,统筹管理市工程中心的建设和运行,指导管理部门落实管理与监督职责。

(二)编制市工程中心的总体发展规划,明确优先发展领域。

(三)批准市工程中心的设立、调整、合并、撤销,组织定期运行考评和分类管理,并依据评估结果对市工程中心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县(市、区)、市直园区科技部门是市工程中心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市工程中心各项政策制度,督导依托单位做好市工程中心建设和运行,负责对市工程中心的管理和监督。

(二)协调解决市工程中心建设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

(三)指导抓好市工程中心党建、安全工作。

第七条 市工程中心所在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是市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市工程中心建设运行、安全环保和日常管理,配合市科技局和管理部门做好评估、监督和检查。

(二)落实实体化运行,做好市工程中心人才队伍、支持经费、科研场地、仪器设备、安全保密、知识产权等运行管理与条件保障工作,解决建设和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三)涉及多家依托单位的,第一依托单位发挥牵头作用,与联合共建的依托单位充分协商,共同履行职责。

第八条  市工程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我市经济建设和市场需求,针对行业或区域发展的重大技术问题进行攻关,对有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为产业化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装备和新产品,提升技术创新能力。

(二)实行开放服务,接受市内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等单位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试验和成套技术服务,并为其成果推广提供咨询。

(三)培养、聚集相关专业的高层次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为我市相关行业、企业提供工程技术人才培训服务。

(四)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技合作与交流,提供相关行业信息服务,参与引进技术和重大装备的消化、吸收与再创新,促进该行业的技术发展。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九条  围绕全市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按照申报一批组建一批的原则,开展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布局工作。

第十条  申请建设市工程中心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第一依托单位必须是在达州市内注册的法人单位。

(二)研究方向符合国家和四川省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科技创新规划,符合科技发展趋势和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创新需求。

(三)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

(四)人才凝聚力较强,具有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相对稳定的研究开发队伍。

(五)有较强的科研投入能力,管理机构健全,开放交流、协同创新、成果转化等制度机制完善。

(六)依托单位重视工程中心建设,在政策落实、项目投入、试验场地和人员、仪器设备等方面有较强的保障能力。

(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3年内未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未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第十一条 认定市工程中心的具体程序:

(一)依托单位填报《达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请书》,经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县(市、区)、市直园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后推荐至市科技局。

(二)市科技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后,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开展实地调研进行评审,对符合申报要求且专家评分达60分以上的依托单位,经审议、公示无异议后择优下达市工程中心建设批复通知。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二条  市工程中心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采用相对独立的人财物管理机制,鼓励具备条件的市工程中心注册登记为独立法人。

第十三条  市工程中心应设立由本行业领域高水平学术带头人、技术专家和产业专家组成的专家委员会,负责工程技术发展研究、咨询、技术决策和研发计划审定等。

第十四条 市工程中心建设要充分利用依托单位现有的基础和条件,凡认定的市工程中心,依托单位应落实申报承诺运行经费投入,建立健全内部运行机制,确保中心顺利运行。

第十五条  市工程中心要面向本行业领域发展需求和创新趋势,积极凝聚高水平人才和团队,强化产学研协同创新,深入开展行业关键共性技术研究,为提升相关行业领域创新能力提供支持。

第十六条  市工程中心要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制度,加强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合作。

第十七条  市工程中心应实行开放共享服务,积极承接工程技术研究、设计、试验和成套技术等委托服务。市工程中心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要纳入四川省大型科研仪器与设备共享平台管理,开展对外服务,实现资源共享;大型科研仪器与设备共享程度列入市工程中心绩效评估体系。市工程中心要积极向社会公众开放,宣传行业创新进展,提升公众创新意识。

 

第五章  考核评估

第十八条 市工程中心实行年度评价和周期评估相结合的考核机制。对创新产出、成果转化、行业带动、产学研合作、人才培养、开放共享、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考核。评价结果分为5星、4星、3星、2星和不合格5档。根据考核评估结果,动态调整、有进有出、分档支持。

(一)年度评价。市工程中心应于每年2月底前向市科技局报送上一自然年工作总结和下年工作计划,以及取得的有关业绩及证明材料,市科技局按照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评价。对上一年度评价结果为“5“4的市工程中心,给予创新资源倾斜支持。对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市工程中心,向依托单位发出警示函,给予一年整改期,若连续2年评价不合格,该市工程中心将不再纳入市工程中心序列。

(二)周期评估。市科技局以每3年为一个周期,组织专家对市工程中心进行重新评估。本周期内连续3年评价为4星及以上的市工程中心,可免于参加本周期的评估,直接评定为优秀(评定为优秀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0%),并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政策或资金支持。对于评估不通过的,限期1年整改,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不再纳入市工程中心序列,且其依托单位两年内不得新建市工程中心。

 

    

第十九条  工程中心统一命名为:达州市XX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原则上只在第一依托单位挂牌,不在联合共建的依托单位挂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5123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原《达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达市科知〔20174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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