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市高新区管委会,达州东部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达州市科技计划“揭榜挂帅”项目管理,在前期试行基础上,结合《四川省科技计划“揭榜挂帅”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川科政〔2024〕1号)等文件精神,我局起草了《达州市科技计划“揭榜挂帅”项目管理办法》,现送你们征求意见和建议,请于2024年11月8日前将修改意见书面反馈至市科技局,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建议。联系人:黎庆,联系电话:0818-3090982,电子邮箱:353260170@qq.com。
达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11月1日
达州市科技计划“揭榜挂帅”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完善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体系,探索改革科技项目组织模式,坚持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以“揭榜挂帅”方式开展有组织的科研,充分调动和整合各方优势资源,集中力量攻克制约我市重点产业发展、关系社会发展的重大科学问题、关键共性技术瓶颈、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难题,不断强化科技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项目类别
第二条 达州市科技计划“揭榜挂帅”项目(以下简称揭榜挂帅项目)包括技术攻关类和成果转化类两类项目。
(一)技术攻关类项目。主要由市内企业出题,聚焦达州市重点产业企业提出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需求,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对事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需求和长远需要,以及制约公益性行业发展的技术攻关或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市级有关高校院所等单位也可提出需求。
(二)重大成果转化类项目。重点推动更多市内外的重大科技成果在达转化落地,形成产品和加速产业化。
第三章 条件要求
第三条 技术攻关类项目的技术需求企业,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等,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对迭代技术、前沿技术、关键核心技术、关键零部件、材料及工艺等有内在迫切需求,在项目攻关成功后能率先在本企业推广应用,能够显著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二)具有保障项目实施的资金投入,能够提供项目实施的配套条件。
(三)需具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社会诚信,未被列入联合惩戒名单或“黑名单”,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或重大违法行为。
第四条 技术攻关类项目揭榜方应是市内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科研机构、科技型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较强的研发实力、良好的科研条件、稳定的科研人员队伍。
(二)能针对发榜项目需求,提出攻克关键核心技术的可行性方案,掌握自主知识产权。具有成果转化的技术支撑队伍与相关经验,能协助发榜方完成技术应用落地实施。
(三)需具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社会诚信,未被列入联合惩戒名单或“黑名单”,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或重大违法行为。
(四)揭榜方与技术需求主体无隶属或股权等关联关系。
第五条 成果转化类项目应符合我市企业和产业创新发展或重大公益性及社会民生需求,辐射带动效应显著,能支撑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成果转化类项目的科技成果应已完成中试,或已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
第六条 成果转化类项目技术转让方应是市内外高校、科研机构、科技型企业等,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中已取得重大突破,拥有成熟科技成果,拟转化的成果具备产业化和推广应用条件,且符合达州企业和重点产业创新发展需求。
(二)具有拟转化成果的自主知识产权,明确的市场用户和应用范围,能够对达州市产业转型升级发挥关键推动作用。
(三)拥有成果转化的支撑队伍,能主动参与和协助转化。
(四)需具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社会诚信,未被列入联合惩戒名单或“黑名单”,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或重大违法行为。
第七条 成果转化类项目揭榜方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拥有技术实力和应用场景的企业等,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较强的成果转化应用队伍,能够提出科学合理的成果转化方案。
(二)能够提供成果转化所需的资金、场地、市场等配套条件。
(三)积极开展示范应用,大力提升经济和社会效益。
(四)需具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社会诚信,未被列入联合惩戒名单或“黑名单”,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或重大违法行为。
(五)揭榜方与技术需求转让方无隶属或股权等关联关系。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揭榜制项目管理主要包括需求征集、需求论证、发布榜单、揭榜申报、评审遴选、组织对接、揭榜公示、项目立项、签订揭榜协议、项目实施管理、任务验收和绩效评价等环节。
(一)需求征集。市科技局发布需求征集通知,发榜方填报揭榜制项目需求,主要包括:需求背景、需求内容、拟解决关键技术及其指标、成果转化内容与形式、时限要求、项目总投入及对揭榜方要求、产权归属、利益分配等内容。
(二)需求论证。针对征集的揭榜制项目需求,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项目需求进行论证,遴选出符合相应标准的我市重点领域和产业发展急需的关键核心技术和科技成果。
(三)发布榜单。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论证意见,经市科技局和发榜方共同商定后,向社会公开发布榜单。
(四)揭榜申报。各有关单位结合榜单要求及自身情况,单独或联合其他单位,填报揭榜申报书。
(五)评审遴选。市科技局牵头组织技术专家、财务专家和发榜方,共同对揭榜方的资质条件、揭榜方案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等进行评审,提出揭榜方建议名单,核定揭榜制项目经费总额。
(六)组织对接。市科技局组织发榜方、揭榜方对接,充分洽谈,细化落实相关内容要求并拟定揭榜协议文本。
(七)揭榜公示。发榜方于揭榜方将拟定的揭榜协议文本报送市科技局审查备案通过后,市科技局向全社会进行公示。
(八)项目立项。市科技局将公示无异议的揭榜制项目及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会商市财政局,按要求报批后下达项目计划。
(九)协议签订。项目计划下达后,由发榜方、揭榜方、市科技局正式签订揭榜协议。细化实施期间考核节点、考核方式和考核要求,明确经费额度和拨付方式、奖励措施和成果归属等约定。
(十)项目实施。揭榜制项目负责人不受资历、年龄、限项等达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条件的限制。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管,技术攻关类项目主要由发榜方负责,成果转化类项目主要由揭榜方负责。市科技局将依据揭榜协议约定进行考核,对于实施不利的项目及时叫停。
(十一)任务验收和绩效评价。项目到期后,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和发榜方,通过现场验收、用户使用、第三方测评等方式共同对揭榜制项目进行任务验收和绩效评价。用户意见作用形成项目验收结论的重要考量。
第九条 需求方无法确定唯一合作对象的,在征得揭榜方同意后可采取“赛马制”,平行启动。以需求方最终认可的揭榜方为优胜者,另一方则自动淘汰。原则上每个项目参与“赛马制”的揭榜方不超过2家。
第十条 揭榜挂帅项目一般不得变更发榜方、揭榜方。因故造成项目无法执行的,经市科技局与发榜方共同审核同意后,可以延期实施或终止或撤销。拟终止的项目,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形成终止结论,有关单位应退回结余财政科技资金。拟撤销的项目,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形成撤销结论,明确相关责任,有关单位应退回已拨付的财政科技资金,并视具体情况按规定将有关单位或个人纳入科研不良信用行为记录等处理。
第五章 资金支持及拨付
第十一条 技术攻关类项目协议资金总额不得低于100万元,成果转化类项目协议资金总额不得低于200万元。
第十二条 财政科技资金按技术攻关类项目不超过协议资金总额的40%,成果转化类项目不超过协议总额的4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财政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三条 财政补助资金分两期拨付。项目立项程序完成后即拨付拟补助资金的40%,其余60%在项目通过验收暨绩效评价后拨付。在首期财政资金拨付之前,技术攻关类项目发榜方支付揭榜方、成果转化类项目揭榜方支付发榜方的资金,原则上不低于项目协议资金总额的40%。放榜方(技术攻关类)、揭榜方(成果转化类)的资金拨付凭据作为市级财政科技资金拨付的凭据之一。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揭榜制项目的发榜方和揭榜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在揭榜协议中约定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等归属和利益分配,避免产生相关纠纷。
第十五条 揭榜制项目的各方应认真履行揭榜协议的各项约定,为项目任务目标的完成提供条件保障和支撑,及时报告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以及取得的重大进展。重大技术攻关类项目的发榜方、重大成果转化类项目的揭榜方要加强项目实施进度的督促,并按约定拨付资金。
第十六条 揭榜方、发榜方应在技术攻关或成果转化的过程中,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严格遵循科研诚信、科学伦理等有关规定,坚决杜绝弄虚作假、串通控榜等不良行为发生。项目推荐单位全程跟踪和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或故意串通骗取达州市财政科技资金的行为,市科技局将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严格追究违规行为的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原《达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达州市“揭榜挂帅”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达市科〔2022〕9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