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号 |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
权力 类型 | 权力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 主体 | 责任事项 | 问责依据 | 追责情形 | 监督 方式 | ||
行政许可 |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出境入境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十六条 | 成果和对外合作科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组织专家组对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及实际情况进行审查和现场验收,出具专家组验收意见。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七条 2.《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四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2389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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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 处罚 | 对在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奖励活动中弄虚作假,侵占他人的科技成果,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十七条 2.《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二十八条 | 科技成果和对外合作科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在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奖励活动中弄虚作假,侵占他人的科技成果,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陈述和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四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2389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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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 处罚 | 对科技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故意提供虚假的信息、 实验结果或者评估意见等欺骗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十八条 2.《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三十一条 | 科技成果和对外合作科 | 1.立案责任:发现科技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的信息、实验结果或者评估意见等欺骗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陈述和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使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四条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2389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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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 确认 |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 1.《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2.《四川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川科发成〔2015〕4号)第一条、第四条 | 科技成果和对外合作科 | 1.受理责任:按照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之补正。 2.审查责任:对认定登记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技术性审查,对符合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办法规定范围和条件的技术合同,在受理 30日内完成认定登记事项。对不符合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范围和条件的告之并说明理由。 3.决定责任:按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予以认定登记。 4.送达责任: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后,凭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证明,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审核,并盖技术市场管理专用章。 5.事后监管责任:技术合同管理,对认定登记并审核通过的技术合同,进入全国技术合同管理系统。 6.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2.《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十四条 3.《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第二十三条 4.《四川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川科发成〔2015〕4号)第二十三条 | 追责情形: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2389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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