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载体。为加强对达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组建与运行的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工程化研究开发、转化科技成果方面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中心建设旨在以促进我市产业科技创新为目标,加强工程化研发平台建设,开展工程技术研究、试验和成套技术服务,开发产业发展中的共性、关键技术,持续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装备和产品,促进成果转化和技术辐射,带动相关行业的技术提升和科技进步,增强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第三条 工程中心主要依托我市有关行业领域中技术研发实力较强的高新技术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建成“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具有工程技术开发能力的技术创新平台。
第四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
(一) 根据我市经济建设和市场需求,针对行业或区域发展的重大技术问题进行攻关,对有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为产业化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装备和新产品,提升技术创新能力。
(二)实行开放服务,接受市内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等单位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试验和成套技术服务,并为其成果推广提供咨询。
(三)培养、聚集相关专业的高层次的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为我市相关行业、企业提供工程技术人才培训服务。
(四)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技合作与交流,开展相关行业信息服务,参与引进技术和重大装备的消化、吸收与再创新,促进该行业的技术发展。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负责工程中心的组织管理。编制工程中心的总体发展规划,明确优先发展领域,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等,检查有关执行情况,组织工程中心的验收及定期运行考评和分类管理。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六条 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为我市有关行业领域中技术研发实力较强的高新技术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
第七条 申请组建工程中心应具备的条件:
(一)依托单位必须是在达州市内注册的法人单位。
(二)具有专门的研究开发机构,机构健全,制度完善,具有良好的运行机制,正常运行三年以上。
(三)具有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相对稳定的研究开发队伍。其中,技术研发人员不少于10人,中高级职称人员所占比例不低于50%。近三年承担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2项及以上,或者具有已获授权的发明专利1项及以上。
(四)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完善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具备承担综合性工程技术试验任务和服务任务的能力。
(五)具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能为工程中心的运行提供必要的配套经费支持、技术支持和后勤保障。企业必须是高新技术企业,最近一年销售收入不低于4000万元,研究开发经费不低于销售收入的3%。
(六)与行业、领域内企业联系紧密,科技成果工程化或产业化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根据全市科技创新需求,定期发布申报通知或指南。
第九条 工程中心的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具有组建资格并愿意承担工程中心组建任务的单位填报《达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报书》,编制《达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实施方案》,经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的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推荐,向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申报。
(二)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受理申报,提出初审意见,自行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组织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进行评审论证。
(三)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家评审论证结论,对拟组建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下达批复。
(四)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下达《达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计划任务书》,作为工程中心组建和验收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四章 验收与管理
第十条 工程中心组建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采取边组建、边运行的工作方式。组建期间,依托单位于每年十二月将组建进展及运行情况报送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
第十一条 工程中心组建完成后,应及时填报《达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验收申请书》,向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提出验收申请。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根据《达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计划任务书》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者,认定为“达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并颁发证书。对验收未通过的视情况责成依托单位采取改进措施加大组建进度,或中止组建。通过改进,可再次申请验收,第二次验收未通过的中止组建。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对工程中心进行年度抽查和绩效考核。
年度抽查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按一定比例对部分工程中心的运行情况进行抽查。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工程中心应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送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
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对工程中心每三年进行一次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优秀的给予滚动支持。考核不合格的,限期半年整改。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工程中心的资格。
第十三条 工程中心依托单位不存在的,撤销其工程中心资格;工程中心依托单位发生变更的,须重新申报。
第十四条 工程中心必须履行有关义务,每年十二月向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上报当年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工程中心及其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工程中心的申报、审批、验收与考核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