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市科知〔2018〕6号
各县(市、区)教科局、经开区经发局,有关企业:
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要求,为落实科技型中小企业精准扶持政策,壮大科技型中小企业群体,我局决定开展达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基本准入条件
申报企业需同时符合以下指标:
1.企业为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企业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4.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得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二、 免评条件
申报企业符合以下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1.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2.近五年获国家级科技奖励且排名前三;
3.拥有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近五年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三、 评价时间
1.企业注册时间:
现有企业在2018年第一季度前完成注册,新成立且符合条件的企业随时注册。
2.企业评价时间:
企业申报注册审核通过后,一个月内完成自我评价信息填报。
四、 评价流程
企业登录“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系统”(网址:www.innofund.gov.cn),按照通知时间进行企业注册登记(开始用手机号注册、登录,审核通过后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录)、评价信息填报、主管部门确认、企业信息公示、获取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编号(登记编号由系统自动生成,可通过系统查询)、完成评价工作。
五、 其他事项
请各县(市、区)教科局、经开区经发局负责组织本地企业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
相关评价指标和规定见附件,请有关企业加QQ群(群号:684516993)查看《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引(试行)》、评价系统操作教程(ppt)等资料。
联系人:赵兴红 0818—2389006
附件:1.《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
达州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
2018年1月25日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doc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doc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