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知识产权局
关于印发《四川省专利行政执法办案规范》的通知
川知发〔2015〕27号
各市(州)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局;
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公开有关专利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具体事项的通知》和《四川省专利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公开办法》要求,我局修订了《四川省专利行政执法办案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知识产权局
四川省专利行政执法办案规范
为保证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性、合法性、公正性,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四川省专利保护条例》、《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一、专利纠纷的处理
(一)处理专利纠纷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守合法、公正、请求、合议、回避、及时等原则。
1.合法原则 知识产权局处理专利纠纷应当依法行政,案件受理和处理程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
2.公正原则 知识产权局处理专利纠纷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及时,独立地行使行政处理权,不徇私情,全面、客观、科学地分析判断,作出公正的决定。
3.请求原则 知识产权局处理专利纠纷应当根据请求人的请求进行。
4.合议原则 知识产权局处理专利纠纷,由调处组成员对案件进行合议。
5.回避原则 知识产权局处理专利纠纷案件的调处组成员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6.及时原则 知识产权局处理专利纠纷,调处组应按本规范规定的时间及时处理,并在征求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尽量选择快速调解程序,缩短办案周期。
(二)知识产权局处理专利纠纷案件时应当组成调处组,调处组由不少于三人的单数人员组成,包括组长一人,主审员一人,参审员一或数人。
调处组组成人员由法律事务处(科)负责人提出建议,报分管领导批准。
1.调处组组长负责主持纠纷案件的处理,主持口头审理、合议会议。
2.主审员负责案件的全面及详细审查和案卷的保管,制作各项通知,起草结案报告和处理决定,负责调处组与当事人之间的事务性联系。
3.参审员参与案件处理并协助组长和主审员工作。
知识产权局根据案情需要,可以聘请技术专家和专利代理人担任参审员。
(三)案件的受理审查
1.当事人请求处理专利纠纷,应当符合《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并提供下列材料:
(1)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
公民(自然人)应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其它法律证明文件;法人应提交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复印件)或法人执照副本。
(2)专利权利证明文件;
请求人应提交专利权有效的证明文件,如专利证书、当年缴纳专利年费的收据或专利法律状态检索报告,与专利证书相应的专利文献等。
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知识产权局可以要求请求人出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检索报告。
(3)专利纠纷处理请求书;
专利纠纷处理请求书应载明请求人与被请求人的全称、被请求人的详细地址、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姓名、涉及的专利号和发明创造名称、请求处理(或调解)的事项、具体的事实和理由。
(4)专利权受到侵犯的初步证据;
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等。
2.案件的受理审查由法律事务处(科)指定人员负责,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请求,应及时受理,将请求材料组卷,并向当事人出具证据提交清单(证据提交清单一式两份,卷内自留一份)。自受理之时起3个工作日内,由案件审查人员填写“专利纠纷案件立案审批表”,注明审查意见,提交处(科)长审核,处(科)长签署审核意见,并提出调处组组长、主审员、参审员建议人选,呈送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受理人员将案件登记在专利纠纷案件登记簿上并按序编号,立案日以签批日为准。
3.经审查属不能立案的,由受理人员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写明不予受理的原因,提交处(科)长审核并呈分管领导审批后,5个工作日内将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4.调处组应在立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请求书副本、答辩通知书送达被请求人,告知其权利和义务,当面送达时应尽量向当事人讲明相关规定和程序。
(四)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快速调解程序
为加快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调处,受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时,可以征求请求人是否选择案件快速调解程序的意见。
1.请求人明确表示希望采取快速调解程序的,知识产权局应在1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立案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法律文书送达被请求人;
3.在送达文书时,应同时进行现场调查,并告知被请求人可选择快速调解程序,告知其在调处程序中享有的权利及承担的义务;当被请求人同意选择快速调解程序后,调处组应立即组织双方进行现场调解;调解成功后,由当事人签署调解协议书,知识产权局依据双方调解协议出具调解书;
4.现场调解不成,返回调处一般程序;
5.返回调处一般程序后,应当将调解工作贯穿于案件调处过程始终。
(五)案件的口头审理
1.口头审理前的准备
(1)口头审理前,调处组成员应当认真审阅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审查:
A、当事人的自然状况,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是否与请求书、答辩书、专利证书、证照批件中的名称相符,当事人提交的证照批件是否有效,是否具有纠纷处理主体资格;
B、处理请求是否明确,是否属于处理事项,当事人是否提出管辖权异议;
C、答辩是否明确具体,是否提出无效、中止请求与反请求并办理了有关手续。对申请中止的请求,调处组应进行合议,分析研究是否应该中止,对需要中止的案件,应填写中止案件审批表,交处(科)长审核,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中止审理通知书;
D、其它需审查的事项。
调处组所有人员阅卷后应填写阅卷记录。
(2)调处组成员应在分别阅卷的基础上,在口头审理前由调处组组长召集并主持案件评议,明确下列问题:
A、需要审理的争议焦点、口头审理的方向和重点;
B、举证、质证的范围(可以开列庭审证据明细表);
C、口头审理的顺序和步骤;
D、案件涉及的法律、法规和有关专业技术知识;
E、口头审理中可能出现的情况及应对措施;
F、调处组成员的配合与分工;
主审员应拟订审理提纲。
(3)调处组应将口头审理通知书提前3个工作日送达双方当事人,告知口头审理的时间和地点,并于3个工作日前(上网)公告。
2.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按下列顺序进行:
(1)调处组组长宣布审理案由和依据;
(2)核对当事人的身份及代理人身份,确认其是否具有参加口头审理的资格;
(3)宣布审理纪律,审理纪律如下:
A、在口头审理过程中,未经调处组组长许可不准拍照、摄像、录音;
B、未经主审员许可不得发言,不得随意打断对方发言;
C、发言中,不得使用侮辱性和攻击性语言;
D、未经调处组同意当事人不得中途退场;
E、旁听人员不得发言和高声喧哗;
F、停止使用移动通讯工具;
G、审理场所禁止吸烟。
(4)告知当事人在专利纠纷案件审理中的权利和义务。
双方当事人享有如下权利:
A、双方当事人在专利纠纷处理过程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地位。请求人有放弃、变更处理请求的权利,被请求人有承认或反驳请求人的处理请求或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权利;
B、双方当事人有收集、提供证据,申请对证据进行鉴定或勘验,在审理中对对方所提证据进行质证和辩论的权利;
C、双方当事人对调处组成员提出申请回避的权利,但须说明理由;
D、双方当事人有请求调解的权利;
E、双方当事人有查阅案卷材料,要求补正审理记录差错的权利。
双方当事人负有如下义务:
A、当事人应按知识产权局口头审理通知书确定的时间、地点准时参加审理。经正式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达或未经调处组同意中途退出的当事人,是请求人的,按自动撤回请求处理,是被请求人的,依法缺席处理;
B、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双方当事人应在调处组规定的时间内,提供相应的证据,不提供或不按时提供相应证据的,承担主张不被调处组支持的后果。
C、当事人提交外文证据时应附中文译本。
D、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权利,如实陈述事实。
E、当事人应当主动履行调解协议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
(5)询问当事人对调处组成员是否申请回避。
(6)主审员主持审理:
审理一般分为当事人陈述、调查、辩论、调解及最后陈述等阶段。
A、当事人陈述:
先由请求人陈述处理请求的主要内容;
再由被请求人陈述答辩书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陈述时,应当陈述请求书、答辩书的要点,也可只陈述对请求书、答辩书的补充意见。
B、调查:
调查应围绕有争议的事实进行,调处组归纳争议焦点和审查重点,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围绕争议进行举证和质证。
调查可按下列顺序进行:
请求人出示证据;
被请求人当面质证;
被请求人提出反证的;
由请求人进行质证。
调处组调取的证据由主审员当庭出示,当事人进行质证。
当事人应按下列要求出示证据:
(A)、书证应当出示原件,外文书证应附有中文译本。不能出示原件的,经调处组允许,可以出示复印件或抄录件等,并说明其主要内容。对证据内容不清的,应要求举证方作必要的复述或辩认。
(B)、物证应提供原物,提供原物有困难的,经调处组准许,可以提供复制品和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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